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收集归档工作制度。收集归档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和有关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收集档案材料和送交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当前要重点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清除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三、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党性原则,坚决同利用人事档案谋取个人私利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清理一下属中央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于1996年5月底以前报送中央组织部。今后,对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报送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则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 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十一条 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第十二条 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十六条 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 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第十八条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取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九条 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废的体检表,工作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事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三条 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三十条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